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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尘封的“鸡肋”藏品(图)

巧巧读书 2007-04-08 pcdog  技术论坛

  模糊法规操作难

  除了调拨之外,国有收藏单位之间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还可以交换文物,但据了解,近10年之内并没有这样的交换。业内人士心里都很清楚,即使本馆需要补充陶器藏品,但是谁愿意拿几百万的官窑去交换几百块钱的陶器呢?按照规定,博物馆淘汰和出售藏品是不是被禁止的呢?记者就此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答案既不是否定的,也不是肯定的。

  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照此规定,博物馆的藏品中可以有不继续收藏的,也就是说有些藏品可以退出博物馆的馆藏。

  什么样的藏品可以退出馆藏,该怎么处理这些藏品,是否能够进行拍卖?2006年施行的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

对于这些退出馆藏的藏品,该办法规定,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的,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如果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可见,该《办法》对于这些藏品能不能进入市场流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凡是涉及到国有博物馆文物的处理问题非常敏感,而相关法律、规则却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哪家博物馆也不想先吃螃蟹,于是“只能进不能出”反而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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