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费者协会点评:本案是由于家具发生产品质量问题,进而经营者售后服务承诺不兑现所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该赔偿损失。”
北京消费者协会提醒:本来很明确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经营者的缘故,长期得不到解决,由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挑选资质好、信誉佳的企业,千万不可轻信某些商家的“真实的谎言”,即使这些商品是以实物出现的,因为很有可能全部商品中只有样品是符合质量标准的。

